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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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朱正龍
相 對 人 泳炬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泳炬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
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
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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