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張岳中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朱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1987、202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0段000巷00號4樓、42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
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97,612元
,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上開房屋總面
積合計79.95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04,079元
【計算式:97,612×79.95=7,804,07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