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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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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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廖家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遠不抽成網購有限公司間請求指定簿冊保
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
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
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
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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