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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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號
再審原告 伍榮進
再審被告 張郭阿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
簡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
77條之15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
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
任意變更(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號判例、41年台上字第303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板橋簡易庭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29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918元,則
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198,918元。又再審原告係
對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上開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參仟壹佰
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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