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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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許其川
被 告 張貴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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