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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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樂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恒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田家具設計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限期起訴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
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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