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吳旻叡即吳素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2年司促字第355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129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1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