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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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劉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秉樺等6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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