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李啟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