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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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林博鈞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李培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四分之一),及其上同段3399建號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原告。查原告係以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關係為由,
依委任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
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足
供認定系爭不動產於000年0月間交易價額之資料【如近期買賣成
交價格、實價登錄等相關資料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逾期未
補,即由本院依職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命原告繳納裁判費,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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