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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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許進仲
被 告 華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靖庭
被 告 顏靖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萬6,83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萬9,0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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