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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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楊鎮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發還擔保金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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