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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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陳秀紅
被 告 鄭莅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起訴狀簽名或蓋章。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
判費,並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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