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梁哲豪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被 告 得意人生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訴訟代理人 吳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所有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樓房屋天花板(下稱系爭房屋)漏水
處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次查原告民事起訴狀稱系爭房屋之修繕費用為728,91
0元(計算式:天花板及壁面修復工程費182,910元+一樓漏水原
因釐清與修繕費546,000元=728,91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528,910元(計算式:728,910元+800,000元=1,5
28,9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