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0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陳莉如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寓大廈區分
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
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
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
使用收益,惟屋頂平臺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
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
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
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登記樓層數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56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建物【基地坐落新北市○○區○○段00號土地(起訴狀漏載土城區,
茲予更正)】屋頂平台如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之基地台、天線及
附屬機具設備拆除,並將該部分屋頂平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等語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公共空間之使
用收益為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900元(計算式:新
北市○○區○○段00號土地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11,000元/㎡×占用
面積9㎡÷樓層數10層=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