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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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胡凱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
定之情形,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又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未表明被告心巴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暨其住所或
居所,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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