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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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湧成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2萬9,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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