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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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陳姵穎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民事起訴狀內表明被告
雍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查詢經濟
部公司登記資料向本院補正被告雍銓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地址,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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