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3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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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鄒慧珍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陸、林恩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
95,5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6,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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