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玉堂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查本院係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收受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有前
揭聲請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證。又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1,764,000元及自9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08%計算之利息,是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8萬9,127
元【計算式:本金1,764,000元+利息4,825,127元=6,589,12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24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萬5,74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
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