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湘麟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一人 之
複 代理人 劉舒容律師
被 告 陳蕙蓉
林品妤
兼
訴訟代理人 林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
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騰空返還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核定,則本院依職權
查詢鄰近系爭不動產,與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且與系爭房屋建物型
態、屋齡相仿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萬8,889元/平
方公尺(含房屋所坐落之基地價額),系爭不動產面積為64平方
公尺,有系爭不動產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
易實價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24萬8
,896元【計算式:12萬8,889元/平方公尺×64平方公尺=824萬8,8
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