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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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必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訴訟代理人 林世芬律師
被 告 張一凡
李美螢
上列當事人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新
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地下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漏水、破
損部分修復至原狀,如被告不自行修繕者,應容忍原告為前開修
復行為,並支付修復費用。次查原告民事起訴狀稱系爭房屋之修
繕費用為100萬元,並提出估價單為憑。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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