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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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許婷婷
被 告 葉桂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
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茲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第45至49頁),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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