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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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劉修廷
訴訟代理人 藍正立
被 告 趙永承(原名趙永正)
追加被 告 魏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借據第7條已約定:「雙方約定嗣後如有爭訟
,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等語(本院訴字卷第
29、3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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