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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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朱桂瑤
被 告 張錫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借據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而依原告所提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第4條約定: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
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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