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李俊翰
被 告 AD000-A110585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合法
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7頁),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3至8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