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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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廖政勇
廖**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政勇、廖**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廖**之訴駁回。
前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
程式。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亦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
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廖政勇、廖**為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惟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廖**之完整性
名,於法不合,經本院於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本件對被告廖**之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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