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
原 告 丁麗玉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丁美鳳之唯一繼承人,請求被告返還被繼
承人丁美鳳所遺之遺產,其財產價值總計為7,074,698元(詳如
原告家事聲請調解狀附表一所示),則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7,074,6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092元,扣
除已繳5,000元,尚須補繳66,09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