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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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巫易珊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被 告 周瑋晟
梁慶安
陳冠瑋
梁睿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梁瑞承」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梁睿承」。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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