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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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激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兆年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永城拖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魏趨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營業所及住
所地分別在新北市三重區、臺北市北投區,侵權行為地在新
北市八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
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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