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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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被 告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
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
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強
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
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
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無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或第三人異議,均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
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皆屬專屬管轄。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等
訴訟,有聲請人所提出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訴及民事陳報狀、
本院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就其陳報狀內容請求鈞院撤銷桃
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係主張原告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人,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
3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系爭不動產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
執行之權利,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執行法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管轄。另參酌原告訴之聲明另請求被告應將原證
一所載之稅籍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人回復為原告所有,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得由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建物所有
權狀所有人回復為原告所有,則此因與前述異議之訴係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
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自應將全部訴
訟移送執行法院合併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7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39地號 1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防空避難室、受電室 一層:22.66 地下一層:185.09 合計:207.75 全部 桃園市○○區○○○路0號 備考 所有權登記名義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2 657-1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39地號 3層樓房、鋼骨造、作業廠房、員工宿舍、水池、辦公室 一層:1107.68 二層:657.63 三層:326.22 地下一層:428.93 突出物一層:162.47 合計:2682.93 全部 桃園市○○區○○○路0號 備考 所有權登記名義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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