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李建勝
被 告 李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
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12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及其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至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雖亦記載「視同原告上野輝皇」惟起
訴狀具狀人僅由原告李建勝一人具名及蓋印,是本件實僅原
告李建勝具狀起訴,上野輝皇自非本件之原告,附此敘明。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