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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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殷瑞城
代 理 人 方鈺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張和昌 陽信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2年9月20日 6,000元 A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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