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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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福財
代 理 人 江淑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12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 1,000 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000000-0 1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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