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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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沂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88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精鑄金屬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南蘆洲分行 112年8月5日 52,206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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