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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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翁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4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升弘國際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二重分行 112年9月5日 1萬3,559元 R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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