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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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文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
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及公
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2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湯婉君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10月14日 200,000元 MN0000000 002 湯婉君 彰化銀行立德分行 112年10月21日 134,140元 MN0000000 003 晶茂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蘆洲分行 112年9月29日 522,750元 D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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