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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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王莉芳即施王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
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
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76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備 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0 ~ 86ND0000000 0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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