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程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
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及公
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江珠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 112年8月31日 107,100元 AK0000000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