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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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一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二分,在本院第七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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