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簡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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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號
原 告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小萍
被 告 全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一之四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 告 乙○○ 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六四巷二一號六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
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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