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5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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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被 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李義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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