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1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5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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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三號
原 告 丁○○
甲○○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邱曉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慈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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