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3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5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三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及證人等:
原 告
被 告
證 人 王進榮 住林口鄉○○村○鄰○○路二十號
林文財 住林口鄉○○村○鄰○○路二十號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被告應於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就整理爭點之結
果提出摘要書狀。(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及其訴訟代理人。
□原、被告應於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就雙方主張之爭點
,或請求權基礎、攻擊防禦方法、事項、爭執及不爭執之事實。有利於訴訟終結之
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選用例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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