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7
給付投資利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7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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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一號
原 告 乙○○
甲○○○
丙○○
法定代理人 王燦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利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
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被告為勝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嗣追加被告晉恆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其理由為勝弘公司與晉恆公司於八十七年十月五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同時勝弘公司概括承受晉恆公司工地及債務,依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晉恆
公司應就此項債務,於二年內負連帶責任云云。惟查,被告勝弘公司並不同意本
件訴之追加,且本件訴訟標的對晉恆公司及勝弘公司,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又核
其請求之基礎事實,係分別針對兩家不同公司,難謂其基礎事實同一,復有礙訴
訟之終結,是其追加之訴,於法尚有未合,此部分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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