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2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9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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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三0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五0八號
被 告 楷富實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三巷十
七弄八號四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一五巷一
一七弄八號
被 告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二五三巷十
七弄八號四樓
丙○○○ 住台中市北屯區○○○街四六之四
號
二、兩造補正事項:
□原、被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十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直接送達對造。
□原告應補正被告丁○○之最近戶籍謄本。
三、請注意甲○○之地址變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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