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5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宣仁
送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戴嘉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宏明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