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7
返還信託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等:
原 告
被 告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
□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
□原、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分別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
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請求權基礎、抗辯事項、攻擊防禦方法
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
*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
三、調卷:士林地院八十七年促字第八八四號卷。
四、向士林地院函查: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三七八五號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業已終結?進
行進度?如已終結,請調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B法 官 徐福晉
~B法院書記官 陳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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