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內之簽名,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
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定有明文,此為起
訴之必備程式,復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如有此項欠缺,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當事人進行補正。
二、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甲○○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核原告並未於起訴
狀內簽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鍾啟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威賜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