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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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
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
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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